员工主张个人辞是受欺骗而提出,能在第2天提出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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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书,其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员工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超出了一审诉请范围,不予审查。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X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70.77元、代通知金4823.59元等。事实和理由:《辞职申请书》是赵某被欺骗而签署的,赵某已于提交《辞职申请书》次日撤销该申请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职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赵某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赵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根据赵某的离职申请书,其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赵某一审诉请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赵某申请再审请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超出了一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审查。